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催缴全县出租及自营用房税收的
通 告
辰政函〔2017〕33号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17〕12号)及《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辰政函〔2017〕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深入推动依法治税工作,堵塞税源漏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催缴全县出租及自营用房税收。凡在辰溪县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租及自主经营门面、住房的,务必认真开展自查,必须于2017年5月10日前,对2016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的门面及住房出租和自主经营的税收,据实向辰溪县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原县国税局二楼办公室)申报缴纳;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足额追缴,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